环境监理
环境监理主要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第三方咨询服务活动,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及环境监理合同,对项目施工建设实行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定义
环境监理的根本目的在于:
1、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环保目标;
2、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措施, 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满足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
对环境监理单位则要求必须在施工现场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情况进行检查, 督促各项环保措施落到实处。对未按有关环境保护要求施工的,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造成生态破坏的,应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恢复。
【依据】
法律依据
1.环境监理现场执法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在《环保法》第十四条、《水法》第二十五条、《大气法》第二十一条、《固废法》第十四条、《噪声法》第二十一条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2.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明确了污染单位和个人有无条件接受监理和如实提供资料的义务。
3.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了污染单位和个人的环境行为准则和规范。
4.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明确了污染单位和个人违规处罚的方法。
环境监理的标准依据
环境标准分为三类: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综合标准和行业标准组成。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则是:先地方,后国家;先行业,后综合。
环境监理的事实依据
环境监理的事实依据包括环境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排污申报登记数据;现场调查取得的有法律效力的人证和物证。
【方法】
1、巡视:主要是根据施工区域污染产生情况并结合工程进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及时了解施工现场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2、旁站:根据施工进度情况,对环境敏感工程、环境关键部位及施工现场可能产生的重大环境影响、环境污染的作业面进行旁站监理,以预防和减轻施工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3、检查: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单位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以便及时发现环境隐患和不足,共同督促进行整改。
4、监测:环境监理人员通过环境监测可获取具体的污染物浓度数据,经观察、分析数据,及时、准确地发现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
5、召开环境例会:每月定期召开环境例会,在各施工单位汇报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各类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通知,并就一些重点问题和共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会议纪要,以便会后遵照执行和实施。
6、记录与报告:监理员需将每天的现场监督和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形成"环境监理日志",环境监理部每月向建设单位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月报",对发现的问题形成"环境监理专题报告"上报;工程完工后,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监理工作竣工报告,并提交全部环境监理档案资料,作为建设项目试运行申请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备文件。
7、下发环境监理整改通知单、环境监理业务联系单:环境监理人员检查发现环保污染问题时,应立即通知承包商的现场负责人员进行纠正。一般性或操作性问题,采取口头通知形式;口头通知无效或有污染隐患时,监理人员应将情况报告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签发《环境监理整改通知单》。对于一般性问题,环境监理部下发《环境监理业务联系单》。
【制度】
环境监理人员工作守则
1.认真学习掌握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环保专业知识。
2.热爱本职工作,熟悉监理业务,掌握监理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3.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正确行使职权,秉公执法,清正廉洁,遵守行为规范。
5.查处迅速,及时报告监理工作情况。
6.履行工作职责,恪守监理工作范围,严守被监理单位技术业务秘密。
公开办事规则
1.增加执法透明度,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2.公开环境监理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3.公开环境监理执法依据和结论。
4.公开环境监理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5.现场监理必须有两名以上监理人员参加。
6.执行任务时佩戴统一执法标志,出示环境监理证件。
现场环境监理
1.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理每月不少于1次。
2.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监理每季不少于1次。
3.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理每月不少于1次。
4.对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综合治理工程、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现场监理每季不少于1次。
5.对机动车尾气、禁鸣路段噪声等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理。
6.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现场监理。
现场巡视监理
1.保证现场巡视监理次数,提高巡视监理质量。
2.开展节、假日期间和夜间的值班巡视监理。
3.现场巡视监理须带便携监测仪器和取证设备。
4.认真询问,耐心回答有关问题。
5.详细记录现场查访情况,认真填写《现场监理记录》,经被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报监理机构负责人阅批。
6.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取证并按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征收排污费工作
1.严格执行排污收费标准,坚持"依法、全面、足额、按时"的征收原则。
2.征收依据充分,核算金额准确,操作程序合法。
3.对被征收排污费的单位公布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公布监测数据或排污量核定依据。
4.统一票据、统一征收、统一收费专户、统一管理。
5.符合排污费减、缓、免条件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审批。
6.排污收费应按月或按季结清,及时解缴国库。
污染事故和纠纷查处
1.登记报告: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纠纷投诉及时登记,对重大、特大的事故或纠纷应及时按规定上报。
2.快查快办:查处人员应尽快着手进行案件的查处工作,一般要求一周内立案,三个月内结案。
3.现场调查:所有受理案件都应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掌握第一手资料。
4.查处结案:所有受理案件均必须进行查处,有调查情况,有处理意见,任何人无权扣压不办。
环境监理稽查
1.上级环境监理机构对下级环境监理工作负有指导、培训和检查监督的责任。
2.下级环境监理机构必须积极参与上级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并及时报告完成情况。
3.下级环境监理机构每年12月底前应向上一级环境监理机构报告本年度辖区环境监理工作的全面情况。
4.上级环境监理机构对下级监理工作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不能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的责令其改正,直至报请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收其部分环境监理权限。
5.上级环境监理机构对下经监理机构中不适宜从事环境监理工作人员,可建议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调离监理岗位。
6.下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聘任监理人员须经上一级监理机构审查同意,下级环境监理机构负责人任免须征求上一级环境监理机构的意见。
对排污单位来文、来函的回复
1.坚持分级处理,按权限回复的原则,做到件件复函。
2.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办件,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办单位。
3.对来文、来函应按收文登记、领导阅示、专人处理程序办理,由主管领导签发直接复函。
4.来文、来函一般在15日内复函,对口头、电话报告,做好记录,一般不作正式复函。
5.对已函复的来文、来函,监理人员应按函复意见执行。
6.已来文、来函及函复件,全部资料应整理存档。
环境监理档案管理
1.环境监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应定期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2.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进库的各类档案资料要及时登记,进行科学分类、编目、排架。
3.定期检查档案保存情况,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应及时修补、复制。
4.档案库存做到帐物相符,搞好档案开发利用。
5.环境监理人员可按规定查阅环境监理业务档案,借出使用需办理借阅手续。
6.非监理机构人员查阅档案资料,须经监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7.需要摘抄、复制档案资料,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
8.借阅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环境监理票据使用
1.排污收费票据和罚款票据由票据管理人员统一管理。
2.领取票据时,应登记票据种类、号码、发放日期,使用人应履行签字手续。
3.使用人应认真填写,出现填写错误须在票据上加盖"作废"章或注明"作废"字样,不得撕毁。
4.如票据丢失,应及时向票据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声明作废。
5.票据使用完毕,需重新领取票据时,须把用完的票据存根如数交回,并由票据管理人员审核存档。
6.对已开出的下落不明的票据,通过银行收款的,由排污费财务人员查找,直接送达缴款单位的,由送达人查找。
7.排污收费应帐据相符,超过三个月未入帐的票据,由排污费财务人员负责追回。
8.缴款单位将票据丢失要求补发的,应持单位正式介绍信,经监理人员核对后方可补发,补发的票据应注明原票据号,并将介绍信附在新补票据存根上。
执法文书使用管理
1.执法文书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
2.领用执法文书,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3.填写执法文书,应按规定要求填写,内容规范、准确。
4.发送执法文书须按管理权限经有关领导审核签发。
5.送达执法文书,须办理执行单位签收手续。
6.执法文书使用完毕,按一事一卷的原则立卷归档。
环境监理人员培训管理
1.环境监理人员均应接受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县及县以上环境监理机构负责人,应取得国家环境保护局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其他环境监理人员应取得国家环境保护局或省环境保护局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3.新上岗或换新岗的环境监理人员应经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环境监理人员每工作五年至少应经一次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5.积极引导、鼓励环境监理人员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和环保专业知识。
6.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环境监理人员相互交流、相互学习。
【程序】
污染源监理工作程序
1、计划管理
(1)分列辖区内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
(2)按《污染源监理制度》制订现场监理计划。
2、现场监理
(1)正常;
(2)异常;
及时处理,必要时通知监测站采样分析。
3、工况调查
(1)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
(2)查生产及工艺情况;
(3)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
(4)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
(5)现场取证;
(6)记录现场查访情况。
4、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征收排污费,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5、定期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
6、总结归档
(1)按月总结监理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污染防治设施监理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1)环保系统内部沟通;
(2)日常现场监理信息;
(3)群众举报。
2、分类归档
(1)分列辖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目录;
(2)按台(套)建立设施档案。
3、目标管理
(1)每年每台(套)至少计划监理一次,反映最佳处理效果;
(2)每年每台(套)至少随机监理一次,反映日常管理水平和处理效果。
4、日常监理
执行《污染源监理工作程序》。
5、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
超标排污的,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对运行不正常的,责令恢复正常运行;对擅自停运或拆除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6、总结归档
(1)按年总结,注明其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
(2)按规定向上级报告设施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
(3)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理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1)环保系统内部沟通;
(2)日常现场监理信息;
(3)群众举报。
2、现场监理
(1)听取建设单位介绍;
(2)对有"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
已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建成并投入运行;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
(3)对无"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
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3、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
对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理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对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4、定期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进行复查。
5、总结归档
(1)按年总结,注明异常情况和处理结果;
(2)有关记录、材料按项目立卷归档。
限期治理项目监理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1)环保系统内部沟通;
(2)日常现场监理信息;
2、现场监理
按《污染源监理制度》检查治理进度。
3、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
对逾期未完成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4、总结归档
(1)按项目立卷归档,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有关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排污许可证监理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辖区内发放的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资料。
2、制定计划
按《污染源监理制度》制订监理计划。
3、现场监理
(1)是否持证排污;
(2)计量装置运行情况;
(3)是否超量排污。
4、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
对无排污证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
对计量装置运行异常的,责令限期恢复正常。
对持证超量排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5、总结归档
(1)按月总结监理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
1、排污申报
通知辖区内一切排污单位按《排污申报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其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2、排污量核定
(1)拟定排污收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后交由监测站组织实施;
(2)根据监测数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日常现场监督管理记录及有关资料,核定各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
3、核算排污费
(1)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情况,计算各类污染物的排污收费额。
(2)根据日常现场监理情况及有关情况,核算排污费"四项收费"的征收额。
4、依法征收
(1)发出征收排污费通知书,限期排污单位20天内缴纳或委托银行收款;
(2)对逾期未缴纳者发出《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
(3)对逾期催缴无效者,发出《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5、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复议期仍不缴纳排污费和不履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者,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解缴国库
(1)按规定及时将所征收的排污费全额解缴国库;
(2)按规定应上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排污费,应分级解库或交由上级环保部门解缴国库。
7、排污费减免缓
(1)因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或浓度发生变化而需要减免排污费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人员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减免;
(2)因排污量核定有误或执行排污费"四项收费"政策有误或核算有误的,一经发现,由监理人员予以纠正;
(3)因排污单位经济状况不佳而要求缓缴排污费(但不得减免排污费),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报请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批准的缓缴期间内,不再征收滞纳金。
8、总结归档
征收排污费过程中的一切文件资料、票据等均须按规定整理归档。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程序
1、收集信息
(1)排污费征收及拖欠情况;
(2)排污费解缴入库情况;
(3)污染治理需求;
(4)环保自身建设要求。
2、编制计划
(1)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度编制污染治理贷款(补助)资金使用计划;
(2)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度编制环保补助费使用计划。
3、计划执行
(1)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各项资金使用计划,将环保补助资金拨入环保部门的资金专户;
(2)环保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3)按期收回污染治理贷款本息;
(4)用款单位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报表;
(5)环保部门向上一级环保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报表。
4、财务管理
(1)设立排污费征收专户及各项资金使用专户;
(2)按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设立排污费资金收支帐户;
(3)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排污费财务季报、年终快报和年度收支预决算报表;
(4)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支预、决算报表和其他报表。
5、总结归档
环保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一切文件、会计帐薄、票据、报表等均须按规定整理归档。
现场处罚工作程序
1、及时取证
对监理中发生或发现的符合现场处罚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取证,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2、陈述
(1)违法事实及证据;
(2)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
3、现场处罚
(1)填写《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一式二联;
(2)《现场处罚决定通知单》第一联交被处罚单位有关人员签收,第二联环境监理机构存档。
4、报告情况
将《现场处罚决定通知单》第二联、证据材料及《询问、调查笔录》呈报领导审阅。
5、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
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
1、立案登记
对现场监理中发生或发现以及群众检举或控告的违法行为,填写《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登记表》。
2、调查取证
核实违法事实并取证,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3、按处罚权处理
(1)属现场处罚范围的,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
(2)属环境监理机构处罚范围的,执行本程序4-7;
(3)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与调查材料一并上报。
4、审核决定
(1)监理小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2)听取被处罚单位陈述;
(3)审议小组审议处罚决定;
(4)监理机构负责人签发《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5、送达签收
送达人要求受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对拒绝签收的要注明送达情况。
6、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按一案一卷归档。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
1、现场处理
(1)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
(2)必要时通报或疏散周围单位或群众;
(3)其他应变事宜。
2、现场调查和报告
(1)勘察现场,了解情况;
(2)调查取证;
(3)事故速报;
(4)事故确报。
3、依法处理
(1)讨论、研究、决定事故处理意见;
(2)下达处理决定并提出赔偿意见;
(3)落实处理意见。
4、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
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程序
1、登记立案
(1)当事人书面或口头申请;
(2)申请审查并立案登记;
(3)调查准备。
2、调查核实
(1)现场调查核实污染事实;
(2)取证、鉴定等。
3、调解处理
(1)召开当事人参加的协调会;
(2)制作会议纪要;
(3)制发《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意见书》;
(4)书写处理结果报告并上报。
4、结案归档
按一案一卷归档。
环境监理稽查工作程序
1、计划管理
(1)按照《环境监理稽查制度》拟定年度稽查计划;
(2)应下级环保部门要求,实施环境监理稽查。
2、稽查范围
(1)检查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贯彻环保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
(2)监督检查下级环境监理机构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监理职责情况。
3、外部稽查
查阅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有关文件、材料。
4、内部稽查
(1)听取下级环保部门及其监理机构工作汇报;
(2)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3)听取被监理单位的意见;
(4)环境监理现场稽查。
5、稽查处理
(1)正常;
(2)异常:对与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向悖的地方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报请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请人大、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
对不能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的应要求其改正,直至报请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上收部分环境监理权限;
对不适合从事环境监理工作的下级监理人员,建议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调离监理岗位。
6、总结归档
(1)向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理稽查报告;
(2)有关文件、材料整理归档。